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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份重要政策文件解读(全国主要省市法律法规文件)二

时间:2023-05-08 来源:德汇 浏览量:826

(十六)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建建通〔202327号),自202351日实施

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

一、关于工程总承包是否包含工程勘察。工程勘察内容由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纳入工程总承包范围。

二、关于装配式项目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六条明确鼓励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和装配式项目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三、关于技术单一的政府项目在可研后发包。管理办法第七条发包条件中明确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对于投资估算简单、技术较为单一的政府投资项目,可酌情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获得批准后发包。

四、关于公开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的途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明确政府投资项目,当招标人将审批通过的全部成果资料(如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等)随招标公告一并公开发布的,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

五、关于明确投标文件编制的最短时间。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明确自招标文件发布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发包的,最短时间不得少于45日;初步设计文件批复后发包的,最短时间不得少于30日。

六、关于明确风险合理分担范围。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明确风险分担的具体内容以及范围应当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并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以及类似语句约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以及范围。

七、关于细化合同价格形式强调限额设计。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合同价格形式中明确工程总承包项目宜采用总价合同或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单价部分通常用于岩土工程条件不明的地下分部分项工程,在施工实施中有较大调整风险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单位指标报价的可视为总价合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发包阶段对应的投资估算或者概算进行限额设计,严格控制工程总价。

八、关于规定可以分阶段领取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可以一次性申请领取工程总承包项目施工许可,也可以分单体、分部分项领取施工许可。施工许可证以及其申请表中应注明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九、关于强调工程总承包单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设置项目经理,配备技术负责人、设计负责人,配备质量、安全、进度、造价(含劳资)、设备和材料等现场管理人员,加强设计、采购与施工的协调,实现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有效管理控制。

十、关于强调支付工程款和劳务工人工资。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强调建设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向工程总承包单位及时支付工程款,并督促工程总承包单位优先保障建筑工人工资。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支付建筑工人工资。

十一、关于明确联合体中标牵头单位的责任。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联合体牵头单位应当切实担负组织和推进工程项目的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和工程项目管理要求配置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以及质量、安全等关键岗位人员,会同联合体成员单位建立项目管理团队、健全工作机制,在联合体成员单位完成的勘察文件(可包含)、设计文件、工程资料上共同签章,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质量管理标准化、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等工作。

十二、关于明确固定总价合同工程结算审核范围。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明确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在对工程竣工结算进行审核时,只对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以及非承包单位原因引起的发包人要求等变更,导致的合同价款费用调整部分进行审核,对通过招标投标确定的固定总价部分不再另行审核。同时,不得通过审核的方式降低总承包单位设计优化、改进施工方案和合理化建议等方式获得的利益。

十三、关于明确合同解除后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明确因建设单位原因解除合同的,合同约定有解除后结算方式的,按照约定结算。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主张参照合同签订时国家和本省发布的现行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办理工程结算;因工程总承包单位原因解除合同的,后续工程项目建造费用高于合同约定部分,超过部分由解除前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承担。

管理办法自202351日起施行。

(十七)河北省建筑市场发展研究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监理行业诚信自律公约>及实施细则的通知》(冀建市研〔202318号),2023419日印发并实施

适用于河北省建筑市场发展研究会监理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是河北省区域内监理企业和监理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

(十八)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新旧资质过渡有关事宜的通知》(冀建质安函〔2023165号),2023423日印发

1、自即日起至2024731日为过渡期。

2、420日前已受理的新申请检测资质(含增项、延续),以及此前颁发的所有仍在有效期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颁发资质有效期在系统自动截至2024731日。

(十九)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推进全省房屋市政工程智慧工地建设的通知》(厅头〔2023627号),202347日印发

一、总体目标

借助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集工程动态管控、智能预警、人员管理、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等场景于一体,实现数据互联、场景互通、管理协同,为项目建设提供全过程数字化管理信息,助力建筑施工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提升。

二、建设原则

1、政府引导,企业主体。

2、突出重点,分级推进。智慧工地建设按照N+X分层级推进。其中:N1为基础项,是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要求;N2为提高项,是创优项目、观摩工地的前提条件;X为创新项,各地住建主管部门和建筑施工企业可根据项目特点和管理能力,创新实施内容。

3、整体协同,集成共建。在20234月底前,完成基础项数据与省智慧工地监管平台对接,实现数据实时归集上传

三、重点任务

1、20234月底前,调研谋划阶段。

2、20236月底前,全面推进阶段。

3、20246月底前,深化实施阶段。各地房屋市政工程智慧工地建设要实现基础项和提高项100%全覆盖。

(二十)湖北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关于发布<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及造价争议调解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厅头〔2023627号),2023421日印发并施行

本细则是针对湖北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设项目的计价依据解释及造价争议调解制定的,这项工作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具体工作。

本细则共六章,包括总则、工作职责、计价依据解释、造价争议调解、其他和附则,共计20条。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通知还配备了系统操作手册。

(二十一)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建筑业企业稳发展促转型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12号),2023423日印发

4月23日,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建筑业企业稳发展促转型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从优化行政服务、培育市场主体、税收金融支持、降低企业成本、加快转型升级、坚持“走出去”发展大方面提出16条硬举措,在松绑减负中提振企业信心,为企业健康发展、转型升级、“走出去”鼓劲加油。

一、碳减排优惠贷款范围扩大

加大金融服务支持。推行建筑行业“绿色贷”“诚信贷”“合同贷”“纳税信用贷”和中小企业应急纾困基金,帮助多渠道融资;将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建筑和装配式建筑纳入碳减排优惠贷款范围,帮助企业低成本融资。

进一步减轻企业资金负担。《措施》要求,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应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制度,工程预付款应不低于合同总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提高至已完工程价款的85%。明确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中,主要材料价格波动风险幅度控制在+5%以内。新发包且工期1年以上的房建和市政工程必须采用施工过程结算,缩短结算回款周期;将建设资金来源、双向担保、合同履约、商品房预售资金纳入重点监管范畴,遏制工程款拖欠行为。

深化简政放权,进一步给企业“松绑”。下放包括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类别的二级资质审查权;全面推行房建和市政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模式,对于投资额较大、工艺技术较为复杂的项目推行资格预审,降低守信企业投标成本。

二、推行绿色建造智能建造

持续提升工程建设品质。推动数字经济与工程建设融合发展,支持国产BIM软件推广应用,开展新技术应用示范,创建更多“楚天杯”优质工程。

推行绿色建造。鼓励政府投资项目带头采用绿色建材,鼓励市县对实施星级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以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项目给予财政资金补助。落实高标准绿色施工、扬尘防治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费用纳入工程建设成本

向智能建造迈进。鼓励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采用“BIM(建筑信息模型)+”数字一体化设计、建筑机器人及智能装备、部品部件智能化生产、智能施工、管理等智能建造技术。

三、大力开拓省外、海外市场

鼓励“湖北建造”品牌走出去,大力开拓省外、海外市场。

针对湖北省建筑企业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国内银行中长期贷款给予贴息;对法律、技术、商务咨询费、勘测调查费、安全评估报告编制费等前期费用以及资源回运运保费等给予补助;对企业境外工程海外投资保险保费,按实际支付费用的5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最高可达400万元。

同时,对于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依法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支持市县对境外市场年营业收入超过1亿美元的企业给予财政奖励。

(二十二)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湖北省建设工程智慧工地费用标准的通知(试行)》(鄂建文〔202312号),2023427日印发

《费用标准》主要包括六项内容及附件,对该项费用的属性、计取标准、使用规则等作了具体说明。

一是明确了费用属性。“智慧工地费用”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中,与我省18定额配套使用,同时也适用于不同版本的定额。

二是明确了费用标准涵盖的内容。依据《通知》中“智慧工地建设清单列项(试行)”的内容编制,包括基础项、提高项和创新项。基础项是必须达到项,提高项是根据实际情况的选择项,创新项为企业的自主项。

三是明确了计算方法和计算基础及相应费率。智慧工地费用为基础项费用+提高项费用+创新项费用。其中,基础项费用按计费基础×基础项费率计算,提高项费用按计费基础×实际实施的提高项费率计算,创新项费用为据实计算。计费基础是单项工程的人工费加施工机具使用费之和。具体的费率在附件中列明。

基础项每档基础项费用不小于上一档的最大值。房屋建筑工程基础项费用不少于10.5万元,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基础项费用不少于8万元。提高项费率按实施内容分别列项,发生一项则按该项对应的费率计取一项费用。

四是明确了智慧工地费与安全文明施工费内容不重复。费用标准编制时已综合考虑了《通知》中“智慧工地建设清单列项(试行)”内容与18版费用定额安全文明列项内容重复的部分。

五是明确了试行日期。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已完成工程量不作调整。

(二十三)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不再计列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的通知》(苏建函质安〔2023145号),2023411日印发

1、现停止实施《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常态化疫情防控指南的通知》(苏建函质安〔2021〕606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费用计取指导标准的通知》(苏建函价〔2022〕333号)。

2、在建建设工程2023年1月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拟建建设工程工程造价中不再计列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

(二十四)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新旧资质过渡有关事宜的通知》(辽住建〔202319号),2023331日印发

1即日起暂停受理按《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辽住建发〔2020〕2号)申请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新办、增项业务(在此之前已受理的业务,按照原法规和流程进行审批);

2、在新资质标准及实施意见颁布前,建筑工程材料见证取样检测、市政工程材料见证取样检测、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建筑幕墙工程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建筑节能工程检测、室内环境检测8项资质延续,仍按《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辽住建发〔20202号)进行受理,待新资质标准及实施意见颁布后依规调整。

3、取消建筑工程房屋可靠性鉴定、建筑智能工程检测、预拌混凝土检测、预拌砂浆检测和预制混凝土构件检测5项资质设立,即日起停止受理上述5项资质申请,已经受理的不再进行审批,原资质即日起作废。

(二十五)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建市〔202375号),自2023520日起实施

《管理办法》从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各方主体行为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共七章四十六条。

一、关于总则

主要就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和管理权限进行了规定,明确了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适用本办法,并规定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工程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

二、关于招标及标后管理

明确了招标人职责,规范了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行为。推行电子化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和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招标计划提前发布等制度,规范投标保证金缴纳和返还,规范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的设置、评标标准和定标原则,简化投标文件形式要求,合理确定招标控制价,加强对评标报告的审查,规范中标候选人公示及异议事项的核实与答复,加强对中标人变更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

三、关于投标

明确了投标人的禁止性行为,包括投标人不得弄虚作假投标,不得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等串通投标。此外还特别规定,投标人不得恶意提出异议、投诉或者举报,干扰正常招标投标活动。

四、关于评标及评标委员会

明确了专家的评标行为及评标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打分不得畸高畸低,针对不同投标文件中的同类问题、同类情形要做同等处理。要求评标委员会针对投标文件技术部分的评审以及打分情况做出详细书面说明。规定评标专家不得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微信群、QQ群等网络通讯群组。规定参与投标文件编制的专家不得参与相关工程的评标。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发现招标文件不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投标人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带有倾向性、误导性或者暗示性意见建议的,要及时向招标人以及监督该项目的主管部门报告。

五、关于合同履行

明确了中标人标后履约义务。中标人不得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不得转包、违法分包中标工程,不得随意更换投标文件中约定的管理人员,确需更换的,变更数量不得超过50%,且变更前后相关人员的条件必须一致。建立了变更信息公示制度,要求中标人将招标人意见及变更前后人员相关信息及时报主管部门并将相关材料公开。

六、关于监督管理

明确了各级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建立了情况通报制度,加强了对招标人不履职、中标人不履约行为的监督管理。要求各级主管部门落实规范评标专家记分评价管理,做好评标专家动态调整.

(二十六)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服务和支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13条措施的通知》(宁建发〔202326号),202343日发布

近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台13条措施,围绕支持建筑企业做优做强、推动房地产企业转型升级、优化企业发展环境破解发展困难等,服务支持我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鼓励区内建筑企业与央企、区外大型建筑企业组成联合体,采取联合体投标等方式参与重大项目建设。允许优质房企以银行保函替代竞拍土地保证金和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在全区范围内办理房地产开发资质升级、延续时可享受绿色通道待遇,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过程中可免除实地检查和原件核验。在参与国家和自治区评比表彰、行业评选中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实施改善优质房企资产负债表计划(RBSP),支持符合条件的优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产负债表回归安全区间。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城镇燃气、供热、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等项目建设和运营。破除招标投标隐性壁垒,全面落实取消投标保证金制度,对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建市政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1000万元及以下政府投资项目免缴投标保证金,降低企业交易成本。提高面向中小企业政府采购预算预留比例,全面推行“不见面、马上办”审批模式,实行企业电子资质资格证书,实现企业资质审批“一网通办”。积极推进“告知承诺”“容缺办理”“极简审批”等便利化改革,探索在更多类别工程建设项目中推行“分类定制审批”“一件事一次办”改革。改进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服务。积极助力民营企业纾困解难,对“个转企”后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建设全区住房城乡建设数据中心,为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数字化服务。支持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协调建立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职称人员信息共享机制。鼓励社会组织和民营骨干企业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鼓励民营企业开展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推荐参加国家和自治区高层次人才评选,平等对待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本土企业和区外企业。

(二十七)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信用评价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宁建规发〔20231号),自20235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51

一、《标准》细化补充的内容

对企业良好信用、不良信用、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不良信用评价标准内容进行优化调整,增加评奖评优、开展装配式建筑、BIM正向设计、好房子样板项目、高新企业技术认定等良好信用加分和相互串投标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及注册工程师同时受聘或职业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等不良信用减分情形。

二、适用的企业

适用于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和注册工程师以及外省进宁勘察设计企业。

三、关于勘察设计企业填报本企业的信用信息

由勘察设计企业通过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平台自行申报企业的基本信息及良好信用信息。

四、企业的信用分值的计算

勘察设计企业首次录入基本信息后,系统自动赋予企业诚信分值3000分。

信用评价得分=基本信息分+良好信用信息分-不良信用信息分。

五、企业信用有效期

良好信用事项和不良信用事项有效期限均为三年,所对应产生的信用分值三年滚动一次。

六、良好信用信息的审核

申报企业(包括区外进宁企业)应当在申报后7个工作日内向注册所在地(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报材料。县(市、区)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并通过信用平台报送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准。

七、不良信用信息的审核

县(市、区)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处罚等不良信息及相关佐证材料,由县(市、区)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并通过信用平台报送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处罚等不良信息及相关佐证材料,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并通过信用平台报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准。

八、企业对自身的信用评价结果存在异议的处置方法

企业书面提出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在作出处理意见次日起在评价系统中予以记录生效,同时将处理意见书面告知异议人。

(二十八)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房屋市政工程监理工作的通知》,2023411日印发

一、突出质量安全管控

1.强化质量安全监理责任。制定项目监理机构质量安全管理履职尽责清单;探索建立监理人员记分管理制度。

2.严格到岗履职监督检查。依托实名制信息系统等管理平台;加强监理人员到岗考勤检查。

3.提高施工现场监理效能。鼓励支持监理企业积极运用大数据、物联网、BIMAI等数字技术,使用无人机巡查、视频监控等增效手段,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进行动态监理、标准管理和在线管控。

二、优化行业发展环境

4.着力规范监理市场。严厉查处围标串标、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严肃整治利用重组、合并、分立等方式非法转移资质乱象。推广使用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5.实行分类分级监管。建设全省统一的信用评价监管信息系统,实施动态评价,将评价结果应用于招标投标、监督检查、市场推介等环节。

三、推动企业做优做强

6.内培外引骨干企业。建立监理企业培育库,实施监理企业逐级培育。引导支持通过国企混改、兼并重组等方式。支持上年度地方经济贡献超过1000万元(不限地域)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企业在山东省设立全资子公司,直接申请省级审批权限内的工程监理资质。

7.积极拓展发展路径。鼓励工程监理企业在立足施工阶段监理的基础上,向“上下游”拓展服务领域,提供项目咨询、招标代理、造价咨询、项目管理、现场监督等多元化的“菜单式”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8.强化人才队伍建设。建立监理专家智库,强化人才队伍梯次培育。强化人才引进、培养和管理,注重培养系统掌握项目管理、造价咨询、设计优化等各方面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加大从业人员培训,注重监理人员能力提升。

四、深化行业文明创建

9.推进行业文明建设。

10.树立行风正气。畅通监理人员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渠道,开展监理企业承担政府购买服务回访。行业协会要加强自身建设。

(二十九)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建设执业师“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的通知》,2023413日印发

《通知》明确:

1、检查对象:

在山东省企业注册的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2、检查内容:

>检查其注册证书和印章是否在有效期内。

>检查其劳动合同、社保缴纳清单、工资发放及考勤记录等材料是否完备,结合业务文档及执业业绩重点核查是否存在违规“挂证”行为

>检查其权利落实和义务履行情况,是否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的行为。

>检查其执业行为是否规范,重点核查项目负责人员持证书上岗、规范签章及在岗履职等行为

3、检查方式和程序:

建立检查对象库,并随机抽取不少于5%的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采取网上筛查、书面检查、现场核查等方式开展检查。

>市级自查(20239月底前)

>省级抽查(202310月底前)。随机抽取不同类别建设执业师进行现场检查。通过网上数据筛查,对社保缴纳与注册单位不一致、多重社保、无社保信息等异常情况人员和被投诉举报人员作为重点抽查对象.

(三十)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推动绿色建筑发展的通知》(晋建科规字〔202373),202348日印发

一、主要内容

1、总体要求:(1)严格执行绿色建筑建设标准;(2)推动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3)严格执行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制度

2、规范执行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专家论证制:(1)编制绿色建筑专项设计文件;(2)论证程序;(3)专家抽取;(4)论证内容;(5)论证要求;(6)论证结果;(7)变更要求

二、加强施工过程监管

1、加强过程监管;2、加强验收管理;3、加大处罚问责

三、加强运维管理

1、推动绿色建筑标识认定;2、提升绿色建筑运营管理水平;3、加强能耗监测和统计分析

(三十一)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陕建发﹝20231038号),202343日发布

1、监理企业在申请资质新办、升级、增项、延续业务时,对注册类人员指标按照相应专业乙级资质标准要求核定,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予审批。

2、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关于做好陕西省监理工程师注册审批取消街接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6﹞197号)同时废止。

(三十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促进工程监理依法履职 推动监理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202351日起施行,有效期5

《若干措施》的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紧盯当前监理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对标四川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相关目标,围绕强化政府对工程监理监管、优化监理市场环境、促进工程监理依法履职、推动监理行业高质量发展等方面提出了16具体措施。

1、强化政府对工程监理的监管。《若干措施》提出,要运用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现场考勤、电子围栏等手段,加强对现场监理人员配备和到岗监督;推行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项目监理机构及人员履职行为监督;实施两场联动、联合惩戒,加强监理行业信用管理及监理人员不廉洁行为的处罚力度;严打“挂靠监理”、“同体监理”及“签字监理”等典型违法违规行为。

2、优化监理市场环境。《若干措施》明确要求推进监理招标评定分离,给予建设单位从评标推荐备选名单自主确定中标监理单位的权利,遏制恶意低价中标。同时要求建设单位支持监理单位独立、公正、科学地开展工作,及时足额支付监理单位用于履行工程项目质量安全法定职责所需费用,为工程监理依法履职提供良好市场环境。

3、促进工程监理依法履职。《若干措施》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围绕切实发挥监理作用,落实工程监理法定职责这个核心主题,聚焦工程监理主责主业,从规范项目监理机构配置、规范项目监理人员管理、强化监理人员廉洁执业、强化监理企业现场管理、总监理工程师落实《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可同时担任监理项目数量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措施。

4、推动监理行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提出,鼓励监理企业加大科技创新应用,提升工程现场质量安全数字化、智慧化实时管控水平;鼓励监理服务多元化,支持监理企业向全过程工程咨询转型;积极发挥监理作为政府监管延伸的社会化作用,推进工程监理报告制度,探索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支持监理企业开展IDI项目施工过程风险分析评估、质量安全检查等工作,从深度、广度和集成度等多个维度对落实工程监理行业高质量发展提出细化措施。

(三十三)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数字化管理的通知》,2023412日印发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日发布《通知》提出,计划于2023年年底前,省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涉密项目除外)全面推行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数字化管理。通过项目信息数据化和设计文件电子化,实现从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初步设计审批、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环节全过程数字化监督管理,保证全过程工程质量源头可溯、风险可控、责任可究。

  《通知》明确,在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在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及初步设计审批等行政许可中,须将设计文件电子文档上传至省工程建设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工改系统”),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电子文档进行审查审批,并推行审批电子证书。同时,要进一步优化升级省数字化审图系统(以下简称“审图系统”),自动对接前期相关审批电子文档,供施工图审查使用,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施工图审查机构需加大审查图纸的复核。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变更为重大变更,须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重新审查。

  在施工阶段,建设单位申报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要汇集关联项目前期审批信息(包括项目基本信息、项目指标、项目单体、勘察设计单位等)以及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电子文档,减少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信息的填报量。积极推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智慧工地建设,采用信息化、智能化等手段,加强工程质量过程管控,提升工程质量水平。各级工程质量监管部门根据系统关联的审批信息及施工图设计文件电子文档,加强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发现未照图施工或随意变更图纸等行为的,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在验收阶段,建设单位在申请联合验收时,须将竣工图上传工改系统作为联合验收材料。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竣工图时,相关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要对竣工图进行最终确认,加盖竣工图签章,确保真实、准确、完整。根据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有关规定,工改系统通过汇集关联各环节审批电子文档,进行智能整理,最终形成全过程数字化档案,便于后期调档、查阅。

  《通知》要求,要落实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落实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主体责任以及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终身责任。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全过程数字化监管,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同时积极主动开展服务指导,加强对建设工程全过程数字化管理的宣传,让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和从业人员充分了解建设工程全过程数字化管理内容。

(三十四)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浙建政服函〔2023139号),2023421日印发

1、新标准发布之日前已经受理的,按照原标准要求和相关流程办理。

2、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731日前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4731日。

3、按照原标准核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在2024731日前继续有效,检测机构应在2024731日前按新标准申请重新核定,通过核定后新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逾期未办理重新核定的检测机构,原资质证书作废。

(三十五)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开展装配化装修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建管发〔202350号),2023423日印发

一、试点范围

确定杭州、宁波、绍兴、台州等4个设区市为试点市,温州市龙港市、嘉兴市秀洲区等2个县(市、区)为试点县(市、区)。

二、试点任务

1、开展试点示范;2、健全技术标准;3、推进设计融合;4、优化部品部件;5、提升施工能力;6、推广绿色建材;7、健全管理机制;8培育产业工人。

四、工作步骤

1、动员部署阶段(20234月—20236月)。

2、试点推进阶段(20237月—202510月)

3、总结评估阶段(202511月—2025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