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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份重要政策文件解读(全国主要省市法律法规文件)

时间:2023-07-03 来源:德汇 浏览量:1438

(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5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鼓励实行差异化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2023524日发布并施行,有效期2

  《办法》共八章,46条。

  第一章 总则,共6条。包括制定《办法》的目的和主要依据,市发展改革委在进行相关投资咨询评估时基本原则、管理职责等。

第二章 咨询评估范围,共1条。明确了适用于市发展改革委咨询评估(评审)的事项及投资决策后评价的内容。

第三章 咨询评估机构名单管理,共6条。明确了市发展改革委如何选择投资咨询评估机构,进入咨询评估机构库的评估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以及市发展改革委确定咨询评估机构的程序。市发展改革委择优选择工程咨询单位建立咨询评估机构名单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投资管理需要,结合咨询评估机构一致性评价结果与量化考评结果,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章 委托咨询评估程序,共5条。明确了除涉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等特别重要的项目或特殊事项外,市发展改革委选取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机构,委托开展咨询评估的工作流程。

第五章 估费用及支付,共2条。特别强调对咨询评估费用五十万元(含)以上的咨询评估任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要求执行

第六章 咨询评估工作规范,共15条。对咨询评估单位开展评估的工作提出了要求,强调在接受咨询评估任务后,立即确定项目负责人,成立评估小组,项目负责人应当是经执业登记的咨询工程师(投资),初步设计和概算评估项目负责人原则上是经执业登记的造价工程师。评估小组应当具备一定数量的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另外,咨询评估机构应严格遵守主动回避制度。

第七章 咨询评估质量评价和监督,共9条。在本章中,明确了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咨询评估机构定期开展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咨询评估机构和参与评估评审的专家在工作中禁止出现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须由重大项目工作处会同主办处室进行约谈的情形以及市发展改革委责令改正甚至将适时对咨询评估机构名单进行调整的行为。

第八章 附则,共2条。明确本办法自20239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津发改投资规〔202111号)同时废止。

(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福建省智能建造发展的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建筑〔202313号),自2023614日发布

为加快推进福建省智能建造发展,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近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加快推进福建省智能建造发展的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

一、《工作方案》提出工作目标:

2025年,智能建造技术在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中应用占比20%,推动建筑业企业智能化转型,培育不少于20家智能建造龙头骨干企业,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35%以上,初步建立智能建造产业生态;到2030年,智能建造技术在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中应用占比70%,培育50家智能建造骨干企业,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40%以上,培育不少于5个智能建造生产基地,形成较为完善的智能建造产业链条;到2035年,大中型企业在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中普遍应用智能建造技术,培育一批在智能建造领域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龙头企业。

二、为实现上述目标,《工作方案》从3个方面提出8项具体措施:

1、在推行系统代脑,提升建筑业数字化水平方面,《工作方案》提出,加快普及BIM技术应用,大力推行智慧工地管理,打造产业互联网平台。

2、在推动机器代工,提升建筑业智能化水平方面,《工作方案》提出,推广应用建筑机器人及智能装备,推动产业基地智能化。

3、在推动工厂代替现场,提升建筑业工业化水平方面,《工作方案》提出,推行施工现场装配化,推行装配式装修,推行市政工程工业化。

(三)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专业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招标模式相关事项的意见》(闽建筑函〔202325号),2023615日发布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办筑函〔2019〕42号)适用于总承包项目,但并不完全适用于专业工程项目。

支持依法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采用设计施工一体化招标。概(估)算的工程费用部分未达到2亿元的专业工程,具备发包条件的,可以采用设计施工一体化招标。

(四)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合发布《关于印发<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建建通〔202344号),自202361日起施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令第20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远程异地评标工作,推进多点联动的远程异地评标常态化,实现评标专家和交易中心的资源共享,保证远程异地评标工作科学、规范、协调和统一,我厅对《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

一、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

1、关于远程异地评标方式的应用范围。管理办法第五条明确了超过一定规模、招标人自愿申请采用远程异地评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通过受理处理投诉后认为需要采取远程异地评标的的全流程电子招标项目,可以采取远程异地评标方式,目的是解决各市(州)招投标专家不足的问题,逐步推进远程异地评标的应用。

2、关于主、客场的数据传输。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明确主场、客场应当采用有效措施保障数据传输的安全性、保密性,确保远程异地评标项目的评标数据不被篡改、不遗漏和可追溯。

3、关于主、客场的选择。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工程招标项目需要采用远程异地评标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时通过项目入场地的交易平台登录协调系统提出申请。客场选择方式由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在评标协调系统中随机产生(优先选择贵阳),并在工程招标项目开标前24小时内进行。目的一是为了防止招投标单位与专家相互串通;二是充分利用贵阳市优质、大量的专家资源,进一步优化专家资源配置,实现评标专家和交易中心的资源共享。

4、关于远程异地评标专家的抽取、补抽。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明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工程招标项目开标前24小时内,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主场、客场评标专家。招标人代表在主场参加评标工作。评标专家在确认参加评标后,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应按程序及时进行补抽。主场评标专家数量较少或者无相应专业评标专家的,可采用评标专家全部在客场评标的方式。

5、关于评标过程中出现异议时的讨论形式及处理程序。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明确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进行讨论的,应使用远程异地评标视频会议系统进行口头或文字讨论。评标委员会成员意见不一致时,应通过评标系统进行实名投票表决,评标系统对表决过程进行记录。

6、关于澄清和补正程序。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根据远程异地评标特点明确投标人澄清、说明、补正的程序。需要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提议,经评标委员会以视频或文字方式交流、投票通过后,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程序进行。

7、关于评标结果的复核。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明确需要对评标结果进行复核的,招标人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报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后,通过发布招标公告的电子交易平台同步公示。通过增加公示步骤,进一步提升招投标活动的公平性。

8、关于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的远程异地评标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的远程异地评标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专家管理等未尽事宜可在合作意向协议书中明确。

(五)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工程建设项目领域“极简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琼府办〔202316号),自202371日起施行

一、制定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三年工作方案(2021-2023)>的通知》(琼府办函〔2021483)

二、《若干措施》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立足工程建设项目的4个阶段提出了15条改革措施,加快工程项目落地。具体措施内容如下:

1、优化整合办理事项,重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按规定推动将10个审批事项合并为5个事项办理,分别是: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用地预审合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并;实行“多评合一”,对政府投资项目将工程项目预算评审、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合并;将需要实施装配式建造的项目方案审查和施工图审查合并;在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阶段,对免于施工图审查项目合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2、深入推进项目实施,为项目落地提速增效。选择有条件的重点产业园区,绘制产业地图,实行“标准地+用地清单制”,探索实施审批预制制度,由园区管理机构或者平台公司提供项目全过程建设管理手续代办服务,由其先行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审批预制手续后,政府部门按规定带方案出让土地,加快推进项目落地。同时,继续推行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免办施工图审查和设计方案审查、实施分阶段审批施工许可、简化人民防空地下室建设要求和规划放线核验监管等措施。

3、优化服务水平和能力,持续压减经营主体办事成本。简化办理竣工备案手续、推广“验收即拿证”做法,按照依法、规范、必要的原则,梳理工程项目审批申报材料要求,提升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网上办理和在线审批水平,实施智能申报导引,推进跨部门、跨系统、跨区域数据共享,审批部门通过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获取的材料,不再要求建设的单位重复提供。

4、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强化全过程监管。在提升审批效率的同时,《若干措施》也注意对审批过程存在的风险进行防控,要求建立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适应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包括对实行告知承诺制或容缺后补方式审批的事项实行全覆盖监管,检查全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构建联合惩戒机制等,保证改革顺利推进。

(六)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修改部分工程招标投标相关文件内容的通知》(琼建招〔2023124号),202365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执行

为进一步优化评标办法,积极推进工程建设项目“机器管招投标”,构建公平竞争营商环境,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制度改革的若干措施(试行)》(琼建规〔202214号)《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总承包(EPC)标准招标文件(20222.0版)》(琼建规〔202217号)《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评标办法》(琼建招〔2017337号)的实施情况,经研究,决定对部分内容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文件内容详见附件1234)。

(七)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4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机器管招投标”工作的通知》(琼建招〔2023124号),202365日印发,并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执行施行

6月15日,海南省住建厅、海南省发改委、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海南省水务厅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机器管招投标工作的通知》,海南全面推行机器管招投标工作,持续营造公平公正、清廉高效的营商环境,使之成为全国招投标制度改革的标杆。海南基本创新构建了招投标体制机制,完成了“1+3”“机器管招投标系统建设和试点运行,已经具备了全面推广机器管招投标的基础条件。

全省以省级政府类投资项目(包括省级政府代建、代管以及国有企业投资的项目)为先导,自615日起,按照省级行业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或指导意见,全面推行机器管招投标工作。自202391日起,各市县政府类投资的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领域的工程建设项目(含代建、代管以及辖区内国有企业投资项目),按照省级行业监管部门规定,全面以机器管招投标方式开展招投标活动。涉及投资金额过大、技术复杂、工期紧、风险不可控等原因,招标人认为采用机器管招投标方式的风险不可控的政府类投资项目,由业主单位提出申请,由海南省发改委、海南省住建厅联合项目对应的行业监管部门对该招标项目进行技术和风险评估,作出是否采用机器管招投标的意见。

(八)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的通知》(湘建建函〔202349号),2023529日印发

5月29日,湖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的通知,包括工程总承包费用项目、招标控制价与投标报价、工程价款与工期约定、合同价款与工期调整、工程结算与支付、合同解除的结算与支付、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等内容。

《规则》对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计价行为作出了全面规范,解决了工程价款确定、工程计价管控及竣工结算等方面的各类计价问题,着力促进工程总承包模式推广和智能建造、建筑工业化发展。

所谓EPC工程总承包模式,是将项目设计、采购以及施工融于一体的项目建设与管理模式,即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服务等工作,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负总责。这种模式与传统的施工总承包模式相比的优势在于,EPC工程总承包模式能够更好地降低成本、缩短建设周期、保证工程质量,近年来,国家提出要大力推进EPC工程总承包模式,这一模式在长沙得到广泛推广应用。

内容:对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全面明确

《规则》共10章,7个附录,内容包括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的适用范围、前置条件、发包条件、发包阶段、招标控制价及清单的编制方法、合同条款设置、中间支付办法、竣工结算等。

《规则》明确了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的前置条件、合同形式及计价方式等。尤其是在合同形式上,原则上要求EPC项目采用总价合同,发包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将发承包时无法确定的部分以单价、暂估价单独列项;单价部分、暂估价部分应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约定计量、计价规则。单价与暂估价部分金额占比不宜超过工程费的30%

此外,《规则》还明确了工程总承包费用项目组成、项目清单的编制规则、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制要求等,建立了工程总承包的风险分担原则;明确了工程变更、设计优化、合理化建议的定义及合同价款调整办法;明确了人工、材料调差的具体方式,建立了与之配套的调价办法;明确了过程结算与支付的相关规定,建立了过程结算和里程碑节点支付模式,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工程总承包的过程结算和支付行为。

意义: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

《规则》的出台,对于工程项目而言,不仅是一种计价规则和合同方式的调整,也必将深刻的影响到整个建筑行业,将促使工程总承包商把重点从市场经营转向管理和技术创新,把主要精力放到设计优化和施工的融合上,调动参建单位优化设计和节约投资的积极性;将促使建设单位更加聚焦自身定位,注重项目前期工作,让项目管控流程更趋简化,结算更为便捷。

(九)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吉建规〔20233号),2023529日实施

2022年1229日,住建部修订出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57号),2023331日,发布质量检测新资质标准。省住建厅依据该管理办法和资质标准,修订完善了我省实施细则,形成《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202362日,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台《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实施细则》(吉建规〔20233号)。

 一、政策主要内容

《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共五章: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检测机构的资质和人员管理;第三章 检测活动管理;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五章 附则。

二、政策解决的主要问题

《实施细则》对住建部57号令进行补充和完善,主要明确以下几项内容:

1、规范跨区域质量检测行为。部分跨区域开展质量检测活动的质量难以保证,必须予以规范。《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明确,对跨地区开展的检测活动,应保证检测试样送检的及时性、有效性。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对相关检测活动重点监管。第十六条明确,检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主管部门可组织专家开展技术审查,保证分支机构在承担检测业务所在地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满足开展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要求。

2、明确了检测人员的资格要求。住建部57号令没有规定检测人员的资格要求,《实施细则》对此进行补充和完善,第十一条规定了培训考核机构的条件和应承担的责任。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了检测人员应具备的从业条件和继续教育要求。

3、规范建设单位的质量行为。建设单位承担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其质量行为对检测活动影响较大,是检测市场乱象的根源之一,必须规范。《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明确,建设单位应当单独列支并支付质量检测费用。不得随意压价,以低于检测成本的价格签订委托合同,影响检测质量。

4、强化对检测行为的监管。《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对检测原始记录、电子数据和图像保存、桩基础检测数据及图像上传有关要求进行明确,确保检测质量可追溯,便于主管部门有效监管。

5、明确对建设单位的惩戒措施。《实施细则》第三章中增加了建设单位的质量行为规定,对违反这些规定的建设单位,第三十八条明确,县级以上住建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计入不良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开。

(十)吉林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8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实施惠企利企18项政策措施>的通知》(吉政数联〔20234号),2023620日发布

省厅8部门:全面取消招标文件发售费用!CA证书实行全省互认!

近日,吉林省8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实施惠企利企18项政策措施》。

1、全面取消招标文件发售费用

全面取消招投标项目招标文件售卖环节,招标文件一律在全省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平台免费下载

不得以任何理由变相向市场主体收取招标文件制作费用。

2、免费办理数字证书(CA

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数字证书(CA)实行全省互认,一处认证,处处通行。

◆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监督人员实行数字证书(CA免费办理

3、实行差异化减免投标保证金

◆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招标人,投标保证金不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1%,且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

◆鼓励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对信用记录良好的或无失信记录的企业投标人免收投标保证金

◆其他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鼓励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和投标人诚信状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减免投标保证金的措施。

4、其他

凡进入全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招投标项目,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可采用现金、支票、保函等其中任何一种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

全省每年在招标投标领域开展一次清理保证金活动,对非法扣押、拖欠、侵占、挪用各类保证金的招标人依法依规严肃惩戒

(十一)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装修改造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房管〔202379号),2023525日印发

5月25日,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装修改造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全省进一步建立健全房屋装修改造报告机制,加强事前事中监管以及巡查机制,通过事前事中多方位多部门的有效管理,有效遏制事故苗头,杜绝装修改造导致的房屋质量安全事故和隐患

一、严禁私拆滥改,房屋装修改造前要签书面承诺

通知要求,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建立健全房屋装修改造报告机制,通过公告、公益短信、专题普法等多种方式,提醒和引导产权人(使用人)在房屋装修改造开工前,向物业管理单位报告。其中,有物业服务的,物业管理单位为物业服务企业;无物业服务的,为属地村居(社区);有所属单位的,为其所属单位。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乡镇(街道)要指导督促物业管理单位,告知产权人(使用人)在装修、入住前签订相应的书面承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违规加层加盖、不拆改建筑承重构件或抗震措施、不超过设计标准增大荷载及其他事项。

各地要加强对产权人(使用人)房屋装修改造书面承诺签订和执行情况的监督,建立完善本地区房屋装修改造的发现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对各类装修改造行为的分类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指导乡镇(街道)建立装修改造项目综合受理窗口,做好装修改造项目受理审查和分类处置。要明确属地政府职责,属于乡镇(街道)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处置或者交办村居(社区),其他应当及时上报属地政府所明确的主管部门或者授权单位。

二、分类分层施策,确保各类装修改造行为均纳入有效监管

通知规定,各地应细化明确依法开展施工图审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施工许可的装修改造工程范围。对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装修改造工程,要进一步落实房屋装修改造质量安全所有人(使用人)的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材料构配件供应等单位的主体责任,督促各方主体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和标准规范,落实安全技术措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对限额以下或因前置手续无法办理等原因不能实行施工许可管理的装修改造工程,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尽快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市、县(市、区)、乡镇(街道)联动,分类分层施策,确保各类装修改造行为均纳入有效监管,消除监管盲区,坚决杜绝装修改造导致的房屋质量安全事故和隐患。要加强对房屋装修改造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严肃查处该报不报和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擅自改变抗震措施、擅自加层加盖等违法行为。

三、健全房屋装修改造巡查机制,加强 重点房屋巡查

房屋改造中,也要加强巡查管理。通知提出,各地要建立健全房屋装修改造巡查机制,将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拆迁安置区、学校医院周边、工业园区等区域,房龄较长、住宅改为经营、人员密集场所等类型房屋作为重点,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巡查和管理。要督促指导属地乡镇(街道)建立完善既有房屋使用安全常态化、网格化巡查制度体系。

同时,还要落实物业服务企业有关房屋结构改造和装饰装修的安全巡查、管理责任,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实施房屋装修登记,做好装修改造现场巡查等。无物业服务的区域,要落实属地村居(社区)相关安全巡查、管理的责任,充分发挥网格员、综合执法人员的前哨和探头作用,强化日常监督巡查,对产权人(使用人)主动报告和承诺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开工、不按照装修改造方案施工或者破坏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行为,责令立即整改并第一时间向乡镇(街道)或政府明确的主管部门报告,乡镇(街道)或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及时予以处置,确保房屋安全。

四、加强部门联动,加大私拆滥改危害宣传

通知还提出,各地要积极探索、创新实践,采取务实管用措施,实现联动监管。对擅自改变建筑外立面、开挖地下室,在原有建筑物上加建、搭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装修改造行为,相关线索要及时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移交认定并加强联合执法;对破坏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和降低消防、抗震条件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必要时要商请公安部门协助配合,加强入户检查;对生产经营类房屋因违法装修改造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的,商请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拒不整改且有发生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商请供电部门采取停止供电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消险解危责任。

(十二)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布<江西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2023年版)的通知》,自2023101日起施行

一、本定额自2023101日起施行,我厅2006年发布的《江西省园林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单位估价表》和配套使用的费用定额同时废止。

二、2023101日前已签订合同的工程项目,其计价办法仍按合同约定执行。

(十三)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235号),2023526日发布

住建厅:分段办理施工许可,试行消防验收备案承诺制!

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山东省深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并公布一系列配套措施,其中,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领域,明确:

1.9月底前,实现标准地名、门楼牌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集成办理,消防设计审查、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排水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集成办理,市政公用外线接入工程涉及的工程规划许可、市政设施类审批、公交、照明、交通信号等公共设施占用迁移等集成办理。

2.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确定施工(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后,可根据需要,将项目分为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地下室”“0.000 以上等阶段分别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6月底前,各市明确分段办理施工许可的具体条件和监管要求。

3. 推动建设工程电子文件上传、组卷、审核、验收全流程线上办理,推进城建档案一键归档

4.将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要求纳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施工图联合审查,项目开工前完成联合报装,竣工验收后办理接入。

5.11月底前,取消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核准

6. 积极推动试行环评审批承诺制

7.针对部分火灾危险性较低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部分市县试行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制

8.10月底前,推行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与不动产首次登记一链办理,推动联合验收意见、由请材料、测绘成果等共享共用。

9.对非住宅类项目可将建设工程、人防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与联合验收合并实施。在符合项目整体质量安全要求、达到安全使用条件前提下,对满足独立使用功能的单位工程,可单独开展联合验收。

10.9月底前,制定省级建筑师负责制工作指导意见。

(十四)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川建人教函〔20231648号),202362日发布

住建厅:原“八大员”须按时申请换发证书,逾期原证书将失效!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开展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其中重点如下:

◆继续教育对象

1.持有有效期内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培训合格证》)。

2.持有我厅历年核发的,现仍有效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考核合格证》)。

◆继续教育时间安排

1.持有《考核合格证》的继续教育对象须在20231231日前完成32个继续教育学时申请换发《培训合格证》,逾期《考核合格证》将失效

2.持有《培训合格证》的继续教育对象需根据继续教育学时要求,从取得《培训合格证》次年起完成规定继续教育学时。

◆继续教育岗位范围

1.岗位范围包括土建施工员、装饰装修施工员、设备安装施工员、市政工程施工员、土建质量员、装饰装修质量员、设备安装质量员、市政工程质量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标准员等13个岗位,其他岗位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职业标准颁布情况另行确定。

2.参加继续教育的岗位须与原证书岗位一致。

◆继续教育学时

1.从取得培训合格证次年起,持证人员每年应至少参加32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专业岗位知识不少于22学时。两年累计不满64学时未从事相应岗位工作的人员,应重新参加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学习。

2.公共基础知识(10学时/年)采用网络教育方式学习专业岗位知识(22学时/年)采用网络教育或现场培训方式学习,每学时为45分钟

3.《考核合格证》经继续教育换发《培训合格证》后,每年应至少参加32学时的继续教育。

◆其他事项

1.安全员、测量员、试验员《考核合格证》有效期暂定延长至20241231

2.2023年81日起,除安全员、测量员、试验员岗位外,未完成《培训合格证》换发的《考核合格证》信息,将不再通过我厅官网展示

◆继续教育操作流程

(一)个人注册。继续教育对象登录“四川省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sczjrcfw.cn/),点击“学员入口”进行注册,并点击“我的继续教育上传个人照片和完成人脸识别。

(二)报名缴费。继续教育对象点击“证书—培训模式(网络培训或现场培训)—培训机构”进行报名,报名成功后联系相应培训机构完成审核和缴费。培训机构登录“四川省施工现场专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平台”https://scbdyadmin.etledu.com,审核学员报名信息后开通其学习权限。

(三)个人学习。继续教育对象可使用手机或电脑(须配置摄像头)登录系统完成学习公共基础知识和专业岗位知识课程。如选择现场培训模式的,专业岗位知识课程需参加相应培训机构组织的现场培训。

(四)更新证书。继续教育对象完成个人学习后,选择“我的证书管理”点击更新对应证书信息,便可下载、打印《培训合格证》。

(十五)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关于印发<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委员会管理办法><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规则>(试行)通知》(川建价师协〔202320号),2023613日发布并执行

《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共十三条,包括调解委员会服务宗旨、主要履行的职责、业务范围等内容;调解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还包括调解委员会主任主、秘书长等主要履行的职责以及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的条件和纪律要求等。

《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规则》(试行)包括八章六十条,分别是总则、调解程序、调解费、调解员组成、调解方式、调解终止与效力、诉调对接的特别规定及附则。

(十六)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装配式建筑评价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20233号),自202371日起执行

一、制订目的

2016年以来,装配式建筑评价相关标准的实施,推动了建筑工业化工作的开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当前,全省建筑工业化工作谋求向高质量发展,标准的实施有待进一步统一,装配式建筑品质有待进一步提升。

为规范全省装配式建筑评价认定工作,统一全省装配式建筑认定程序、把握要求、管理权限、结果运用等,提高评价质量,形成闭环管理,制订出台《浙江省装配式建筑评价认定管理办法》。

二、制订依据

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

2. 国家标准《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2017);

3.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9部门《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建标规〔20208号);

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3部门《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建市〔202060号);

5. 《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2020年修订)

6.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高水平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

7.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浙江建筑业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119号)。

三、主要内容

1. 评价范围和管理职责。明确评价认定对象,主要是对土拍环节或政策文件中要求实施装配式建筑的,要按本办法进行评价认定;明确管理职责,省级负责指导与监督,市、县级负责实施与管理。

2. 评价认定程序和要求。明确装配式建筑评价分为设计阶段评价和竣工阶段评价两个阶段,设计阶段评价以形式审查为主,竣工阶段评价以专家审查为主,并明确两个阶段需提交的材料。同时,明确装配率以竣工阶段评价的结论为准,能够避免评价工作出现“重前端轻未端”、工作不闭环的情况。此外,考虑到评价工作专业性技术性强,也明确通过建立专家审查机制,来发挥专家技术支撑作用。

明确对确定为装配式建筑的可进行等级认定,其中:A级由设区市主管部门认定公布,AA级及以上由省建设厅认定公布。同时明确对A级及以上的装配式建筑,建设单位可根据公布省建设厅公布的式样自行制作标牌。

3. 评价认定结果的应用。明确装配式建筑评价结果应用范围,作为享受政策支持、工作考核、示范认定、评优评先的依据。评价结果与工作的结合,能够有效促进装配式建筑质量提升。

4. 违反行为和处理措施。对建设单位有违反情况的主要是撤销认定结论,抄告发改、自然资源部门;对专家有违反情况的,取消专家资格。

5. 其他事项。明确评价认定工作要推进数字化建设,以及办法自20237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