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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份重要政策文件解读(全国主要省市法律法规文件)一

时间:2023-10-07 来源:德汇 浏览量:5452

(一)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联合发布《关于推行上海市建设工程分散评标的通知》(沪建招〔20237号),2023101日至20231231日为本市建设工程分散评标的试点期,202411日起正式实施

规范本市建设工程评标组织方式,优化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市场营商环境,完善评标行为监管体系,促进招投标交易场所和评标专家资源互联共享,上海市推行建设工程分散评标工作,这是依托电子评标系统,采用音视频实时交互等方式,实现同一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多点分布、全程在线、同步评审的电子评标活动。

1、《通知》中定义了分散评标的形式

分散评标的形式分为远程分散评标和现场分散评标。

2、《通知》中规定了分散评标的场所

远程分散评标场所分为主场和副场。项目招投标监管部门所属的评标场所为主场,其余为副场。

现场分散评标场所的招标人代表专用评标室应满足前款要求,可与远程分散评标的场所共享使用,也可单独设置。。

3、《通知》中规范了远程和现场分散评标流程以及监管要求、和系统建设与维护。

(二)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关于调整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涉及规费等相关事项的通知》(沪建招〔20238号),自2023101日起施行

一、调整合理最低价计算方法

2023101日起,本市建设工程费用组成中取消规费项目单列,将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列入人工单价,管理人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列入企业管理费。

具体到采用单价合同、总价合同以及浮动率范围《通知》都有具体规定。

二、取消商务标否决投标条款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情形。

三、取消商务标否决投标条款中“规费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费率计取”情形。

(三)天津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津住建政务〔202310号),202395日印发并实施

一、《通知》主要改革内容

1、明确施工许可证免于或无需办理清单

1)免于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清单。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1000平方米以下的装饰装修项目,免于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无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清单。抢险救灾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无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扩大施工图设计质量告知承诺制适用范围

1)适用范围。本市范围内新建房屋建筑项目(消防特殊建设工程、超限高层建筑工程除外),建设单位可自主选择以施工图设计质量告知承诺制办理桩基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桩基部位施工许可证。

2)办理程序。一是建设单位以《施工图设计质量承诺书》代替《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办理桩基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证。二是办理建设项目整体的质量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三是桩基工程施工与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整改。

3、推行分阶段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1)本市范围内新建房屋建筑工程在依法确定施工单位后,建设单位可选择按照桩基工程、地下工程(不含桩基)、±0.000以上工程,分三个阶段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也可选择按照桩基工程、地下工程与±0.000以上工程(即地下工程与±0.000以上工程合并为一个阶段),分两个阶段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2)建设单位在办理最后一个阶段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将前两个阶段或前一个阶段核发的施工许可证交回,申请核发整体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审批部门应当在核发的整体工程施工许可证备注栏记录备查。

3)建设单位在办理桩基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可凭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代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加强登记管理。对于免于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一是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5个工作日内,到区住建部门进行登记。二是涉及破土施工或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在办理登记时应当按照“八个一律”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2)强化执法检查。一是对免于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发现未办理登记的,责令项目停止施工,补办登记后方可继续施工。二是对以施工图设计质量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进行全覆盖检查,对不符合适用范围或未履行承诺的,责令停止施工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罚。三是对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应同步进行质量和安全监管,对未取得相应阶段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施工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3)推进审管联动。各区住建部门和施工许可审批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健全审管衔接,实时共享施工许可审批和监管信息。发现不实承诺、违反承诺、弄虚作假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追究申请人相应责任。

(四)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轨道交通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人工费拨付比例有关事宜的通知》(渝建管〔2023188号),202395日发布并实施

一、调整工资专户人工费拨付比例

轨道交通土建工程工资专户人工费按已完工产值(扣除钢箱梁、轨枕及道岔等材料费)的拨付比例调整为:装饰装修工程为25%,轨道(铺轨)工程为15%,隧道工程为20%(其中采用盾构、TBM法施工为15%),桥梁工程为20%(其中跨江桥为15%),其余为20%

轨道交通安装工程工资专户人工费按已完工产值(扣除设备和材料费)的拨付比例调整为:机电(风水电)安装、系统设备工程为15%,其余为25%

二、允许工资专户结余资金转出

1、转出条件。在建轨道交通工程,按人工费拨付比例调整前后计算存在差额、工资专户有结余资金,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一次性申请转出差额部分,具体转出金额由建设单位确定:

1)按调整后比例足额拨付人工费至工资专户的;

2)认真执行工资专户管理制度,近一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

3)申请结余资金转出前,已按月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的。

2、转出程序。工资专户结余资金转出程序按《关于优化调整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及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渝建发〔20207号)有关要求执行,申请表详见附件。

(五)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要求的通知》(渝建勘设〔202340号),自2023101日起实施

一、2023101日起,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备案工作由重庆市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系统自动完成,建设单位不再提交施工图审查备案材料。

二、对执行《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的通知》(渝建勘设〔202020号)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事中事后监管,进行全覆盖质量检查。

三、2023101日起总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及以下的装修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涉及高切坡、深基坑、高填方的除外),建设单位将施工图设计文件上传至审查系统后,可通过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承诺书》的方式,提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六)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全面实行“双盲”评审实施方案>的通知》(冀财采〔202314号),2023826日发布

遏制围串标!910日起,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全面实行“双盲”评审!2类情形投标无效

近日,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全面实行“双盲”评审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确:

2023910日起省市县三级全面实行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双盲”评审

◆评审专家统一从全省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实现评审专家“盲抽”;

◆评审专家在不知晓投标供应商信息情况下进行评审,实现评审过程“盲评”

一、改进招标投标文件编制

1、招标文件应要求投标文件必须分开编制商务标和技术标。对能明显区分投标供应商的内容,应放入商务标;技术标中不能出现涉及投标供应商名称及相关提示内容的任何信息

2、招标文件应明确投标文件技术标必须遵守的统一格式和规范,统一投标文件页面大小和颜色,统一封面、封底和字体、行距、页边距、页眉、页脚等要求。不得出现招标文件统一要求以外的其他标识和能够识别投标供应商的信息

3、投标文件不按“盲评”要求编制的,认定为投标无效

4、招标公告中应有关于“双盲”评审要求的告知内容,否则不予发布。

二、全面实施评审专家“盲抽”

1、采购人在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系统,随机抽取专家。除政策规定必须跨区域抽取专家的情形外,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不能保证随机抽取需要的,可跨区域随机抽取专家。

2、随机抽取专家后,由系统自动向随机抽取的专家发送语音通知,专家回复确认参加的,系统将自动发送短信,短信内容仅包括参加评审的地点及时间,不得含有参评项目信息

三、全面实行采购项目“盲评”

1、系统将所有投标供应商的技术标随机排序随机生成编号,推送至各评标委员会成员。

2、评标委员会对技术标进行符合性审查,凡是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制作技术标的,一律作投标无效处理

3、投标供应商对技术标进行澄清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对澄清函的公章、签字等信息进行技术处理,不得向评标委员会成员显示。

4、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屏蔽投标供应商信息的情况下,进行独立评审,由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自动汇总得分情况,按程序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

四、全面推行分散评审

1、尽快实现本地分散评审。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封闭评标区内,系统随机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分配评标室和评审席位,评标委员会成员之间物理隔离、互不见面。确需讨论问题时,可采用遮脸、变声等技术,通过音视频系统进行沟通

2、加快推进远程异地评审。依托互联网信息技术,通过区域间评审场地、评审专家共享共用,使各地评审专家在不见面的情况下,在本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加远程异地评审,防范“熟人圈子”等风险

(七)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4号),自2023111日起施行

  一、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规定》共六章三十五条。

  第一章总则(第1条至第7条),主要包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规划要求、部门职责等内容。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8条至第19条),主要对防空地下室审批计算方法、易地建设条件、平战功能转换、质量监督等作出规定。

  第三章维护管理(第20条至第26条),主要对维护管理的原则、主体、标准、责任等作出规定。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27条至第30条),主要对监督检查的主体、措施、行为等作出规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31条至第34条),主要对各类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

  第六章附则(第35条),规定了施行日期。

  二、修订的重点内容

  1、将防空地下室审批计算方法修改为以地上总建筑面积为计算基数,区分城市防护类别,同一类别城市按照同一比例修建防空地下室,解决了原有审批方法计算复杂、配建面积与防护需求不匹配的问题。

  2、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的情形细化为四种:即被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建设项目位于流砂、暗河、基岩埋深较浅等地段,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因建设地段建筑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应当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在二千平方米以下的(医疗救护、防空专业队工程除外)。通过修订,增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的刚性约束,压缩自由裁量空间,有利于促进地下空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

  3、结合机构改革实际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求,对有关行政主体进行了调整,对防空地下室设置人民防空标识标牌、使用前签订合同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八)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评标专家和统一评标专家库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务办规〔20235号),自2023101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近日,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印发《河北省评标专家和统一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自2023101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的聘用、管理和省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从省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也可以向省专家库申请使用评标专家。评标专家抽取服务一律免费。

原《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评标专家和统一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冀政务办招标﹝2020 9号)同时废止。

(九)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促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办字〔2023113号),202391日印发

  一、《若干措施》的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包括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拓宽民间资本投资领域。通过支持民间资本参与乡村振兴、交通、水利、市政、能源、现代服务业、社会事业、绿色低碳产业、新型基础设施等九个领域项目建设,以及稳定房地产开发投资,并对相关领域进行行业细分,进一步拓展民间投资领域和空间。第二部分,引导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通过支持民间投资参与“十四五”规划重大项目建设,参与科技创新项目建设,支持制造业民间投资转型升级,鼓励民间投资创新驱动发展,引导民间投资参与盘活存量资产,进一步增强民间投资内生发展动力。第三部分,完善民间投资保障机制。通过加强民间投资融资支持,加大民间投资要素保障,加强财政资金支持引导,落实降低企业用能、用地、房屋租金和融资成本等各项政策,进一步加大对民营企业和民间投资项目的支持力度。第四部分,大力优化民间投资发展环境。通过持续破除市场准入、政府采购和招标等领域壁垒,深入落实公平竞争政策,定期向民间资本推介重大项目、产业项目、特许经营项目,引导民间投资合理决策,支持民营企业加强风险防范,优化民间投资社会环境,进一步构建有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营商环境。第五部分,强化各项工作组织实施。主要内容是提高政治站位,明确促进民间投资工作目标,建立民间投资工作调度评估机制,进一步推动各项鼓励政策落到实处。

  二、做好《若干措施》的贯彻落实

  始终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三个没有变”,切实把促进民间投资工作摆到突出位置,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明确时间节点,有效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重点做好以下五方面工作。一是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措施。结合地方和部门实际,精准制定支持措施,强化服务保障,抓好政策落实。二是进一步明确促进民间投资工作目标。明确本地民间投资占比、民间投资中基础设施投资占比等工作目标,分解重点任务,压实各方责任。三是及时推介吸引民间投资项目清单。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立吸引民间资本投资重点领域项目储备库,常态化梳理拟向民间资本推介的重大项目、产业项目和特许经营项目清单,定期向社会发布。四是建立健全民间投资工作协调调度评估机制。及时协调调度民间投资工作目标完成、项目清单梳理进展和项目公开推介等情况。五是搭建民间投资问题反映和解决渠道。梳理定点联系民营企业名单,搞好信息沟通和政策衔接,研究解决共性问题。

(十)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指导意见》(冀政办字〔2023114号),202392日印发

  一、《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总体要求。主要阐述了文件起草的总体思想和要求。第二部分重点任务。明确了既有建筑更新改造、城镇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完整社区建设、活力街区打造、城市功能完善和生态修复、城市基础设施更新改造、数字化基础设施建设、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保护传承历史文脉和塑造城市特色风貌等9项重点任务。第三部分政策举措。提出了开展城市体检、做好城市更新规划设计管理、完善存量用地政策、优化完善功能设施、创新建设工程管理方式、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引导金融资金支持、健全多元化投融资机制等8方面政策举措。第四部分保障措施。提出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法规标准、加大科技支持、强化人才支撑。

  二、《指导意见》的注意事项

  《指导意见》明确了更新改造项目验收的标准及方式,提出对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和用途的既有建筑改造类项目,当不具备执行现行标准条件时,允许按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水平实施。对更新改造后使用功能发生改变的项目,应根据新功能按照相应标准规范实行联合验收。此外,城市更新既有建筑改造应当确保消防安全,从严把控,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三、做好《指导意见》的贯彻落实

  一是充分发挥省城市建设管理暨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职能作用,加强沟通协调,构建协同推进的工作实施体系。二是市、县政府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协调推进机制,明确部门职责,保障工作经费,聚焦目标任务,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地见效。三是各级各部门要形成工作合力,分年度制定目标任务,加强实施情况评估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重点任务落地落实。

(十一)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新建住宅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建设的通知》(冀建房市〔20237号),202394日印发

新建住宅开发项目的配套基础设施、配套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并交付使用。对分期建设的项目,共用的配套基础设施、配套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应当安排在首期建设,确保交付时满足业主的基本生活需要。

(十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冀建法改〔20236号),自2023920日起施行,有效期2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工作,按照《河北省供热用热管理规定》有关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了《河北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我省供热行业监督管理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撑。

《办法》共19条,主要内容为:

1、明确供热企业设置分类。按照供热企业允许承担供热规模,将供热企业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其中,一类供热企业允许承担供热规模不受限制,二类供热企业允许承担供热规模为合计500万平方米(含)以下,三类供热企业允许承担供热规模为合计100万平方米(含)以下。

2、明确行政审批权限。明确省级、市级有关部门为供热经营许可审批部门。其中,一类供热企业的许可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批,二类、三类供热企业的许可由设区的市(含定州、辛集市)级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确定的供热经营许可审批部门审批。本《办法》试行期间(试行期2年)暂不将审批权限下放至县一级审批部门,设区市人民政府可自行选定一个试点县,将三类供热企业的许可审批权限下放至县级,待《办法》试行期结束后,再根据《办法》实施情况和试点县工作情况开展后续许可审批权限下放工作。

3、明确各类供热企业办理供热经营许可应具备的条件。对各类供热企业经营需具备的供热、建筑、财务类专业管理人员及技术工人,应急抢修设备和机具的种类、数量,注册资本金,规章制度等内容作了详细规定。

4、明确许可申请、延续、变更等规定。对供热经营许可申请、延续、变更等业务应提交材料、办理程序及时限作了详细规定。

5、明确监管职责及法律责任。明确对供热企业事中事后监管职责、手段,对供热企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详细规定。

(十三)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有效期延续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 127号),2023922日发布

由我省核发的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三级、专业承包三级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1230日前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41231日。

(十四)河南省注册造价师协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造 自律公约(试行)>的通知》(豫价协〔202331号),2023914日发布并实施

《公约》共五章二十一条,包括总则、自律条款、自律奖惩、自律实施和附则。

第一章总则,共五条。规定了《公约》的制定目的、制定依据、造价咨询企业和人员所属区域等;

第二章自律条款,共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时,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工程造价咨询有关规范、规程及标准;

第三章自律奖惩,共二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违反本公约规定,视违约情况轻重进行自律性惩戒,包括诫勉谈话、责令改正、计入信用评价不良行为记录、行业内通报批评、取消行业评优评先资格、报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等方式。

第四章自律实施,共四条。省协会和自律委员会负责接受投诉,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行为进行检查;发现问题,按规定的程序,作出相应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附则,共二条。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十五)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鄂建文〔202329号),自202391日起执行

一、修编的主要内容

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原示范文本)为蓝本,基本框架保持一致,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四部分组成。示范文本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2、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3、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

4、补充条款

补充条款是合同当事人针对《示范文本》通用条款及专用条款未约定事项,结合本合同所涉工程项目实际情况进行的特殊约定。补充条款约定事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需要特别说明的问题

本次修编工作在“依法、合规、公平”的前提下,助力维护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助力主管部门加强市场调控,并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新政策、新情况、新要求,通过示范文本的编制体现建筑市场管理的新要求。相较于原示范文本,本次示范文本修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体现法律法规的变化。

一是修订了对法律规范变更的表述。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统一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统一修改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二是结合最新颁布《绿色建筑管理办法》,增加了绿色建筑管理条款;三是结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增加了情势变更条款等。同时,对专用条款相关内容进行了对应调整与修改。

2、推行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清理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根据《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暂行办法》,增加推行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条款,明确过程结算的内容,规定过程结算开展的基本流程和时限要求。

3、落实农民工保障政策。

为支持保障农民工政策落实落地、保障农民工权益,示范文本在通用合同条款中增加承包人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条款、发包人按月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划拨人工费条款以及关于人工费申请和人工费动态调整的条款,同时为加强农民工管理,在通用合同条款中增加“劳务实名制”及承包人现场管理义务条款。

4、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

根据我省保障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的政策需要,修改调整“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首次支付比例,由原示范文本的50%调整为80%,并相应明确使用管理要求。

5、调整工程质量保证金扣留比例。

鉴于国家对“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比例已进行多次调整,修改调整“工程质量保证金”扣留比例,由原示范文本的5%调整为现行政策规定的1.5%;为推广质保金保函代替现金保证金,增加质保金保函作为原则上首选方式;增加发包人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质保金的约定。

6、公平维护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鉴于目前建筑房地产行业现状,为公平公正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示范文本对此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如要求发包人对等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和支付担保、承包人的现场管理义务及按时提交相关资料及资料审核义务、政府财政审计项目提交财审申请时限、情势变更的确定、双方索赔范围和索赔内容以及索赔时限等。

7、压实各方主体责任。

本次示范文本修编,对合同各方当事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各项权利义务进行了细化和明确,充分压实了各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主体责任,有利于监管部门根据合同强化对建筑市场的管理。

(十六)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参考标准(试行)》(鄂建文〔202333号),202395日发布

住建厅:一级造价师2/月、二级造价师1.2/月!

9月5日,湖北省住建厅正式发布《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参考标准(试行)》,适用于湖北省内新建、改建、扩建及维修等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

单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不足3000元,按3000元收取。

驻场收费:

一级造价师或高级职称按2万元/

二级造价师或其他驻场人员按1.2万元/计算。

工时服务费用标准:

正高级造价工程师500元/人、小时;

一级造价工程师或高级职称400元/人、小时;

二级造价工程师或中级职称300元/人、小时;

其他造价人员200元/人、小时。

(十七)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参考标准(试行)>的通知》(鄂建文〔202334号),202394日印发并实施

一、主要目标 

通过制定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项目收费参考标准,引导企业结合市场实际情况合理、有序竞争,以合理的收费为保障,在监理咨询服务过程中投入充足的资源,杜绝腐败事件的发生,稳定行业人才队伍,筑牢服务质量防线,提高行业公信力,维护建筑业各参与方合法权益,为确保工程安全与质量提供有力保障。

二、文件内容说明

本参考标准共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总则。明确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定义,服务收费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二、三部分为监理与相关服务计费标准和方法。明确两种收费计费方式:一是综合费率法,以项目计费额为基础,按照一定的费率标准并考虑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计算工程监理费,具体计费比例可以在一定的浮动范围内由合约双方协商确定;二是人员综合费用法,以项目人员投入为基础,按各类监理人员综合费用标准、服务时间等计算工程监理费,并对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提供参考标准。

第四部分为附则。明确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以外相关服务,如项目代建、电力及化工等相关专业监理工作的计费可以参考本参考标准使用,从而为更多监理相关服务工作计费提供借鉴。

(十八)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参考标准(试行)>的通知》(鄂建文〔202335号),202394日印发

一、主要目标

通过制定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参考标准,引导企业结合市场实际情况合理、有序竞争,以合理的收费为保障,在招标代理服务过程中投入充足的资源,杜绝腐败事件的发生,稳定行业人才队伍,筑牢服务质量防线,提高行业公信力,维护招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

二、内容说明

《湖北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参考标准(试行)》按“省级统筹、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我省招标代理企业收费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

《湖北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参考标准(试行)》主要特点是咨询内容全面、覆盖面全。编制招标文件、资格预(后)审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招标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十九)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基础设施生命线安全工程造价指标(试行)>的通知》(鄂建文〔202337号),2023919日印发并试行

一、起草依据

本造价指标是根据现行省计价依据、技术规范标准及人工、材料市场价格,综合测算确定。

二、主要内容

文件共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说明:明确指标的使用情况以及内容。

第二部分为计算规则:明确使用计算规则及方法。

第三部分为附表:明确指标组成及内容。

(二十)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建设〔202394号),自2023121日起施行,有效期5

《通知》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分别对建设单位、勘察单位及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了具体要求,由三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是严格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履约管理。重点细化明确要求对现场作业要开展现场见证,并将原始记录资料上传施工图管理信息系统;要加强勘察过程及验收影像管理,实行数字化保存归档,实现质量责任可溯源。

第二部分是强化勘察单位质量主体责任。勘察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强化勘察过程质量控制,要对原始记录存档备查。要严格执行勘察标准规范,勘察文件要满足国家、省编制深度及勘察任务书相关要求,勘察成果文件要经施工图审查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勘察单位应主动开展技术服务,按规定参与技术交底、基础验收及竣工验收。重点细化突出了对建设单位等关键岗位人员履职要求。

第三部分是完善行政主管部门监管机制。各级住建部门要加强勘察市场行为监管,要对勘察单位资质、技术人员及试验设备进行动态核查;明确抽查比例,定期开展“双随机、一公开”质量执法检查,加大勘察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重点细化明确要求加快提升监管信息化水平,完善省施工图管理信息系统相关监管功能,推动勘察质量监管数字化,各级住建部门依托管理系统加强勘察过程质量监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规定对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审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委托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勘察质量检查。

(二十一)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湖南省土建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建人教〔2023111号),自2023914日起施行,有效期5

(二十二)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建规〔202311号),自202391日起施行

2023年713日,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正式印发了《吉林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吉建管〔2023 16号),202391日变更文号为吉建规〔202311号。

  一、主要依据

  依据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124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公布,202051日起施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及《吉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吉建联发〔201971号)等文件。

  二、政策的主要内容

  《吉林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共7章、共45条,主要包括:总则、监管范围、实名制管理、单位信用评价扣分管理规定、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记分监督管理规定、监督管理、附则等内容。

  三、政策解决的主要问题

  《实名制管理办法》通过强化信用监管,推动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将实名制落实情况、个人考勤情况直接与企业综合信用、个人信用挂钩,督促施工企业、主要人员主动落实实名制管理制度,为根治欠薪提供制度保障。一是对于已开工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施工企业未按规定申请实名制管理账号,未开展实名制工作的,在年度信用综合评价时对施工企业一次性扣减20分。二是对于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考勤实行年度12分管理制度,当月考勤天数达到80%以上的不扣分,低于80%以下的,实名制平台按规则自动进行扣分,扣满12分,对个人记不良信息一次,在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示。

(二十三)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江苏省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1号),自2023111日起施行

《江苏省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3830日经省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311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的出台,是我省进一步推动全省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对于提升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和管理的专业化水平,提高投资效益,防范建设风险,将集中建设管理纳入法治轨道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包括总则、集中建设的实施、集中建设的监督管理以及附则,共四章二十八条。

一、明确集中建设实施范围。《办法》规定,本办法所称集中建设,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专业单位(以下称实施单位)对政府投资工程按照项目管理层级实施统一专业化管理,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使用单位的组织建设方式;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包含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等非经营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具体列举实施集中建设政府投资工程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办公、技术业务用房以及相关设施工程;教育、科技、民政、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工程;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工程等。在此基础上,《办法》明确,集中建设应当遵循投资、建设、监管、使用相互分离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有机统一,推广智能建造、绿色建筑,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和品质,争创优质工程,为全社会工程建设项目提供示范引领。

二、明确政府和部门职责。《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工作,确定实施单位,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集中建设监督管理职责,研究解决集中建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主管集中建设工作,负责拟订集中建设管理制度,监督管理集中建设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集中建设工作有关事项;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集中建设相关工作。教育、科技、民政、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体育等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行业指导职责,负责指导、协调、监督项目使用单位按照集中建设工作要求和行业发展规划完成资金筹措、项目申报等工作事项,参与重大事项协调会商。

三、明晰集中建设事项分工。《办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基本建设程序为主线,梳理了实施单位和使用单位从项目立项、方案设计、规划许可、初步设计和概算,到施工图设计及其审查、消防设计审查、施工许可、城建档案登记、工程竣工验收等环节的事项分工,同时规定实施单位与使用单位应当在收到立项批复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项目对接,确定集中建设工作目标,建立工作联络机制,细化落实事项分工等相关事宜。规定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有关规定组织建设,落实安全生产、工程质量、工期进度、投资控制等管理责任,坚持公平竞争原则,保障不同所有制企业平等参与政府投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应当自收到移交通知后及时办理接收手续,无正当理由超过2个月未办理接收手续的,视为接收。项目交付使用单位后,由使用单位履行资产管理职责并办理项目不动产登记,实施单位予以配合。项目交付使用单位后,由使用单位负责日常维护管理。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和建筑设备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工作。

四、优化集中建设过程控制。《办法》从提升管理专业化水平、严格控制概算、保证建设需求等方面明确具体要求。规定实施单位应当优化项目建设组织模式,根据工程规模、技术难度、工期要求等情况选派与项目建设要求相适应的管理、技术等专业人员,保持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相对稳定,并综合运用信息化技术实现项目信息资源共享,提升集中建设管理水平;规定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概算,实施单位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导致投资超过概算的,可以相应扣减集中建设管理费用并依法给予处分,实施单位应当加强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按照项目单独核算,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使用单位参与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使用功能予以确认,对使用单位提出的合理使用需求和改进建议,实施单位应当充分考虑,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五、加强集中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从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审计监督以及社会监督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工作情况纳入重大事项范围,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上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指导下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开展集中建设工作,推动集中建设工作规范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对集中建设项目实施巡查、抽查,有关部门对实施单位履职尽责、专业能力、管理和服务水平等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报送当地人民政府,作为奖惩、调整实施单位的重要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指导、督促实施单位完善内部控制机制,依法公开项目实施相关信息,开展合同履约评价,严格执行廉洁从业等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建立指导服务、协作联动、信息共享等机制,规范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和管理主体行为,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