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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份重要政策文件解读(全国主要省市法律法规文件)三

时间:2023-12-01 来源:德汇 浏览量:579

(二十九)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陕建发〔2023191号),自2023111日起施行至20281031日起自行废止,有效期5

111日起,必须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现场见证取样!

10月10日,陕西省住建厅印发《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本细则自2023111日起施行20281031日起自行废止,有效期5年。

一、建设单位应当单独列支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

第十一条 检测机构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存在隶属关系等,或者存在可能直接影响检测机构工作公正性的经济或其他利益关系,如参股、联营等关系

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合理核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单独列支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不得要求施工单位代为支付

二、实施见证取样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必须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见证并明确见证人员。见证人员必须制作见证记录,记录取样、制样、标识、封志、送检以及现场检测等情况,并签字确认

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按建设工程项目授权,在试样送检时向检测机构出示授权证明。

第十五条 提供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检测试样的符合性、真实性及代表性负责。检测试样应当具有清晰的、不易脱落、不易篡改、可追溯的唯一性标识、封志

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取样人员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的见证人员监督下现场取样。实施见证单位要严格履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对现场检测关键环节进行旁站见证,并做好见证记录。

三、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第十七条 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审核人员、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等签署,并加盖检测专用章、加装唯一防伪二维码后方可生效

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第二十二条 检测机构应当强化内部管理,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检测数据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按照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三十)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协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协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陕价协发〔202334 号),20231113日发布并实施

《办法》共分7章,主要包括总则、组织机构、工作职责、附则等内容,共提出了21条规定。

1、关于总则。明确专家委的基本宗旨;

2组织机构专家委组织机构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专家工作组组长、副组长、委员构成。

3工作职责专家委履行智库型业务技术支撑职责。

4任职与解职。专家委委员任职原则:本人自荐,单位或在任委员推荐,专家委评议,领导机构批准,社会监督。规定了专家委委员任职条件和任职程序、考核及解职。

5、权利和义务。专家委委员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6工作制度专家委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主任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但一年不得少于一次。

7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十一)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及其结果应用的通知》(浙建建发〔202398号),自20231115日起起试行

1115日起,对建企资质实施每周动态核查!中标后项目经理考勤不合格的,对该中标人所有建企资质进行动态核查!

10月27日,浙江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及其结果应用的通知》。本通知自20231115日起施行

重点如下:

对在我省参与招投标活动、承揽工程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实施动态监管

◆参与我省招投标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应及时将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人员等信息录入“监管公共服务系统”

“监管公共服务系统按周开展核查每周一生成动态核查结果。企业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动态核查结果为“不合格”,并限期整改,建设主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要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实施差别化管理。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得在我省参与相应资质的招投标活动,不能承揽新的工程;整改不通过的,由资质许可机关依法撤回相应资质。

建筑业企业在我省参与投标的,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监管公共服务系统”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合格”的证明存在不实承诺的,视为弄虚作假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在定标阶段,招标人应核查投标人投标资质的最新动态核查结果,核查结果“不合格”的,应取消其中标资格。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中标后,中标人承诺拟派驻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与施工许可证申领时不一致,或承诺拟派驻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未通过“浙江省建筑工人保障在线”进行现场考勤履职,“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将对该中标人所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进行动态核查

(三十二)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资格后审施工类评标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试行)》(杭建市发〔2023274号),自20231120日起试行

1120日起,招标人可在开标前推荐投标人进入评审区间!房屋市政项目评标办法调整

日前,杭州市住建委发布《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资格后审施工类评标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试行)》。本《通知》自20231120日起施行

一、调整适用范围

1、采用新工艺、技术特别复杂或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采用技术标打分制的综合评估法

2、招标控制价1000万元(不含)以上的一般房屋建筑工程或招标控制价800万元(不含)以上的一般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采用"技术标通过制的综合评估法

3、招标控制价1000万元(含)以下的一般房屋建筑工程或招标控制价800万元()以下的一般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二、修改评审区间确定方式

1、采用技术标打分制的综合评估法"技术标通过制的综合评估法的,当开标后投标人数量多于15名的,应采用信用择优、招标人推荐、价格入围等方式确定15名投标人进入评审区间。

1信用择优6。开标后,对本项目所有投标人按市内、外企业分别进行“复合信用分”(企业信用分和工程业绩分按一定比例累计)排行

2招标人推荐3。采用"技术标打分制的综合评估法的,招标人可在开标前自主决定是否推荐投标人进入评审区间若推荐的,必须推荐3

3价格入围6名或9

4补足15名入围单位

2、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当开标后投标人数量多于15名的,应采用价格入围方式确定15名投标人进入评审区间

3、后续资格审查环节出现投标人审查不通过的,在中区间依次补足15

三、优化最佳报价计算方法

1、采用"技术标打分制的综合评估法的项目,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算术平均,将算术平均值下浮1%-3%(具体数值在开标现场随机抽取)后作为最佳报价

2、采用"技术标通过制的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项目,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二次算术平均二次算术平均值作为合理最低价

四、其他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资格条件原则上为完成工程所需的最低资质(资格)条件,业绩等不得作为资格条件

(三十三)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重大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98号),自202411日起施行

重大建设项目,是指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社会民生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认定标准由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一、重大建设项目这样确定

《管理办法》明确,重大建设项目的确定,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国土空间规划,符合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安全生产、军事设施保护、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

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重大建设项目库,组织编制、实施重大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对重大建设项目实行“一库一计划”管理。

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重大建设项目纳入重大建设项目库,按照谋划类、开工类、建设类、投产类实行分类管理,并进行动态调整。

重大建设项目应当从重大建设项目库中产生,并编制年度实施计划

申请纳入重大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的,项目单位应当向省有关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报送设区的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审核汇总,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

向省有关主管部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的,由省有关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报送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

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征求省有关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意见后,提出年度实施计划,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布实施。

政府投资项目一般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或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提出申请;企业投资项目一般应当在项目核准或者备案后提出申请。

重大建设项目应当依托浙江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项目赋码,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通过在线平台进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以及办理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社会风险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施工许可等手续。

鼓励项目单位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应用数字化技术开展项目设计、施工管理和运营维护。

二、要为重大建设项目提供服务保障

重大建设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大建设项目协调机制,对重大建设项目的土地、房屋征收和补偿、海域(水域)使用等工作给予支持和协助,主动做好相关协调和服务工作,为项目建设创造良好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建立协作机制、融资洽谈等形式,为重大建设项目和金融机构搭建合作平台。

重大建设项目依法需要进行生态环境保护、安全、节能、地震、地质灾害、文物勘探、防洪、水土保持、涉航、消防、人防等方面评价(评估)的,应当落实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制度,尽可能利用现有的资料和评价(评估)结论,避免或者减少重复。

鼓励依法实行区域评估、多评合一。

电力、交通运输、通信、供水、供热、供气以及提供重大建设项目所需材料设备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保证重大建设项目建设的需要。

重大建设项目确有必要穿越、跨越或者并行既有油气、水、电力等管线以及公路、铁路、轨道、航道等设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和企业应当在保障既有设施安全的前提下,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给予支持和协助。

三、重大建设项目如何组织实施

重大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规模和标准组织实施。

重大建设项目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监测、分析和调度,会同有关部门对重大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服务。

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重大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对推进有力、完成良好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褒扬激励。

因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等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实施的重大建设项目,由省有关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调出年度实施计划。

对条件成熟且符合要求的重大建设项目,可以按照程序增补纳入年度实施计划。

重大建设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提升重大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的针对性和科学性,建立联合监管机制,综合运用现场核查以及在线监测、远程监管等非现场监管手段,避免重复检查,提高监管效率,减轻项目单位负担。

重大建设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部门联合监管与企业合规管理有机结合,有效防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劳动用工、生态环境等方面的风险。

四、《管理办法》明确了这些行为的法律责任

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

1、侵占、截留、挪用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资金;

2、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力,造成较大损失或者影响重大建设项目进度;

3、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4、泄露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5、违法实施行政处罚;

6、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电力、交通运输、通信、供水、供热、供气等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影响重大建设项目建设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重大建设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或者建议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予以处理。

重大建设项目法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改正,依法予以处理;对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

1、自筹资金未按时到位而影响项目建设进度;

2、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未经批准擅自扩大或者缩小建设规模、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以及调整项目概算。

(三十四)浙江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6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政府采购工程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通知》(浙财采监〔20234号),20231117日印发并施行

一、主政策措施

1.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工程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实施方式。规定可通过整体面向、设置采购包(标段)、联合体参与投标、合同分包等四种形式。

2.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工程预留份额比例。规定采购限额标准以上,4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单位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政府采购工程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3.要求强化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编制。各采购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应同步编制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留份额。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采购单位应同步说明不适宜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原因。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强化预算编制环节内控管理,统筹落实本部门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留份额工作。

4.明确采购(招标)文件编制要求。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明确是否属于政府采购工程。二是明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如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在招标公告中说明原因及适用条款。三是明确预留份额及其实施方式,并在招标公告中说明。四是明确面向中小企业招标的,要求投标人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在招标公告中注明。政府采购工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采购文件编制按照财政部门要求执行。

5.完善政府采购需求管理。采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采购需求管理制度和采购需求审查工作机制,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并将是否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作为重点审查内容。对不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或者预留份额比例不足40%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购单位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或说明,报主管预算单位批准。    

6.推进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信息公开。采购单位应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公开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意向。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项目应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同步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项目应随成交结果公开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主管预算单位应在每年630日前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公开上年度预留份额项目执行情况。对于未达到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情况,应在公告中作出说明。

7.强化数据融合应用。政府采购云平台应将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预算信息和意向公开信息及时交换给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将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标结果、合同等信息及时回流至政府采购云平台。浙江政府采购网应优化信息检索功能,设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专区,便利市场主体参与竞争。

8.推动多跨协同共治。采购单位预留中小企业份额政策执行情况,纳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监督招投标活动的重要内容。各地经信部门要按照财库〔202046号第十六条要求做好中小企业认定工作。 

9.实时监测动态晾晒。按月通报晾晒各市县政府采购工程支持中小企业政策落实情况。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云平台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动态监测预警功能,对未按规定预留份额的部门单位进行自动预警提示。

二、适用范围及政策享受对象

《通知》适用范围为浙江省政府采购领域,政府采购工

程范围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政策享受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三、术语释义

1.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2.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目前执行的《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以建筑业为例,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3.联合体: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合同分包: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5.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的情形: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按照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框架协议采购项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

四、其他

《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未设立宽限期。主要原因是:为贯彻落实民营经济32条政策,以及省领导关于清理阻碍民营经济发展问题的工作要求,尽快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助力广大民营企业加速发展,《通知》涉及的相关政策具有极强的针对性和时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