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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2023年度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项目最高投标限价检查情况》

时间:2024-03-25 来源:德汇 浏览量:63

信息来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40312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的有关规定,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定额管理站(以下简称“房修定额站”)会同相关部门对北京市国有投资房屋修缮工程项目最高投标限价开展了专项监督检查,有关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23年,房修定额站共监督检查了21项房屋修缮工程项目最高投标限价,涉及工程标的额11.49亿元,包含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学校和医院维修改造、办公用房装修改造、其他用房改造等房屋修缮工程项目。

  监督检查方式为通过“北京工程建设公共资源行政监督平台”中招标的房屋修缮工程项目随机抽取。监督检查内容为对被检查项目的最高投标限价进行审核,既检查招标项目最高投标限价与审核结果的综合偏差率,也审核工程中生产要素、措施项目等计取价格畸高或畸低对工程造价、质量安全可能带来较大影响等情况。

    监督检查中发现21项房屋修缮工程项目最高投标限价编制中存在的问题点位1600余处,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均已向建设单位出具告知函并跟踪复核,各建设单位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均进行了整改。具体情况如下:


                                                      监督检查项目情况表

 


     二、存在问题

  房修定额站对房屋修缮工程项目最高投标限价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分类汇总,具体如下:

  1.生产要素消耗量未按照2021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标准》中确定的生产要素数量计取。建设单位违反《关于执行2021<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标准><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标准>的规定》第三条(一)“《预算消耗量标准》包括的项目,综合单价中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等施工生产要素的数量,应依据《预算消耗量标准》确定。......”之规定。

  例如:


    2.生产要素价格未按照招标文件所约定的《北京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价格计取。建设单位违反《关于执行2021<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标准><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标准>的规定》第三条(一)“......施工生产要素的价格,应依据招标文件所载明基准期的《北京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价’确定”之规定。

例如:


    3.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措施项目等费用项目未按照《北京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相应费用指标计取。建设单位违反《关于执行2021<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标准><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标准>的规定》第三条(二)“《预算消耗量标准》未包括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北京工程造价信息》发布了相应费用指标的,其费用应依据基准期的费用指标合理确定,但不得低于相应费用指标的中间值,......”之规定。

    例如:


    4.综合单价组价不规范,存在组价错误、漏项等问题。建设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5.2.3“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确定综合单价计算。”之规定。

    例如:


    5.最高投标限价相应子目与招标文件规定自相矛盾。最高投标限价项目名称、建筑面积、计价内容等与招标文件规定自相矛盾。

    例如:


    6.最高投标限价编制说明与实际清单组价不相符。如某装修改造项目,最高投标限价在编制说明中明确编制依据为“《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消耗量标准》(2021 年) 及其相关的费用指标等”,但最高投标限价在编制分部分项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新做”时,部分组价选用为《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2012)》,未依据现行计价依据组价。

    三、原因分析

    1.建设单位管理不到位,过程控制松散。部分建设单位对最高投标限价重要性认识不足,对编制工程量清单工作重视不够,出现工程量清单编制不准确和不详细等问题,导致编制成果质量不高。部分建设单位内部审核机制不完善,对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制工作采用对外委托后没有管理措施,更缺乏审核环节,造成最高投标限价出现了较多问题而未被发现并修正。

    2.建设单位强加不合理要求,影响最高投标限价准确计价。部分建设单位主体责任意识不强,不能依据工程实际情况合理使用资金确定清单内容,放松对计价行为的管理,甚至个别建设单位存在故意规避计价行为管理的情况,造成个别材料价格或单项工程价格严重偏离市场价格,可能对工程的安全质量带来隐患。

    3.造价咨询企业盲目服从有关要求,不能依法依规认真负责编制最高投标限价。个别造价咨询企业为满足建设单位或有关方面要求,生产要素消耗量、价格、规费等计取违反我市有关工程造价的管理规定,忽略相关措施项目费用的合理计价。

    4.造价咨询企业工作业务能力不足,编制最高投标限价质量有待提高。部分造价咨询企业接受最高投标限价编制工作后,未能认真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制定合理组价方案,导致编制的最高投标限价针对性不足。部分造价咨询企业的编制人员缺乏施工管理经验,在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时无法预见施工中可能采取的施工方案和措施,造成相关费用漏计或计取不合理。部分造价从业人员对我市相关计价管理文件及政策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未能全面了解掌握,造成最高投标限价未能合法合规编制。

    四、下步措施

    1.进一步落实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强化建设单位造价管理主体责任意识,应依据项目实际情况及相关计价依据,科学、准确、规范的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确保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制内容与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相统一,符合各项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的要求,对工程实施质量安全提供保障。同时,建设单位应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和标准化审核流程,加强对图纸、清单、最高投标限价等资料的审核管理。

    2.加强对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造价咨询企业应按照委托合同要求依法依约编制造价成果文件。加强对违反造价管理有关规定的造价咨询企业和人员的信用积分管理,并根据不同失信等级采取函询、警示等措施。加强行业自律,不断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执业行为,引导造价咨询企业及其从业人员遵守职业准则。

    3.联合有关部门健全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成效。联合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时配合财务审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继续加强计价行为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监管机制。

    4.加强房屋修缮工程全生命周期的计价监督检查工作。进一步扩大房屋修缮工程项目的抽查范围,同时以最高投标限价检查抽查机制为基础,逐步加强房屋修缮工程合同价、结算价的造价管理,不断完善工程造价全过程计价监管机制,推进房屋修缮工程全生命周期的动态监督管理工作。

  5.重点关注北京市城市更新项目的监督检查。重点着力开展对《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中城市更新主体更新实施项目的监督检查,聚焦百姓关注的民生项目、热点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