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安公服发〔2024〕134号
新区各有关部门,雄安集团:
现将《河北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约谈实施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公共服务局
2024年9月3日
河北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约谈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监督管理,防范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雄安新区相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雄安新区范围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约谈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约谈是指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在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针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为进一步了解核实相关情况,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主体或当事人进行的沟通交流、提醒告诫或询问核查的措施。
第四条 新区工程建设项目综合监督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新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相关主体的约谈活动,各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监督的项目约谈活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相关工作责任。
第五条 约谈工作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及时高效的原则,旨在促进各方主体依法依规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市场秩序。
第二章 约谈的情形
第六条 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就以下情形启动约谈:
(一)招标文件编制存在歧义、倾向性或不合理条款,可能影响公平竞争;
(二)招标公告发布不规范,信息不完整、不准确造成社会影响;
(三)投标人投标行为异常,如被发现串通投标线索、异常低价、恶意投诉以及其他异常行为等;
(四)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如评标专家不公正评分、违反评标纪律等;
(五)招标代理机构代理行为不规范,违反职业道德或相关法律法规,如代理的项目频繁出现内容错误、异议、投诉或故意隐瞒重要信息进场等;
(六)相关部门转办的涉及招标投标活动的违法违规线索;
(七)其他需要约谈了解、核实或提醒告诫的情形。
第三章 约谈的程序
第七条 存在符合约谈情形的,由行政监督部门发出整改提示函,经提示后,在规定时间内仍未整改落实或整改落实不到位的,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发出约谈通知。约谈前,行政监督部门应明确约谈对象、时间、地点、事由,并提前通知被约谈单位或个人。被约谈人不得推诿、抵制,不得委托他人。
第八条 约谈应由两名以上监督人员参加,并作约谈记录。约谈过程中,应充分听取被约谈方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要求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第四章 约谈的结果运用
第九条 约谈结果作为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检查、信用评价及后续监管的重要依据。对于积极配合约谈、主动整改的,可视情况修复相关信用评价;对于拒绝约谈、不配合调查或拒不整改的,依法从重处理。
第十条 被约谈人无故不接受、推诿、抵制约谈,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可视情况采取函告、通报、失信联合惩戒等措施,并抄送对被约谈人有管理权限的组织人事部门或主管单位。约谈中发现违法违纪的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相关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招标投标指导协调、综合监督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期间如有法律、法规及政策调整,本办法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