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建标函〔2024〕3159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川建行规〔2024〕15号)的有关要求,现对我省现行《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以下简称“2020定额”)的其他总价措施项目费计取标准和工程量清单计价表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一、其他总价措施项目费计取标准
调整“2020定额”其他总价措施项目费计取标准中的取费基础和费率,如下表所示:
其他总价措施项目费计取标准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调整“2020定额”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具体调整详见附件。
三、其他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2025年1月1日及以后发出招标文件的招标工程,或依法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非招标工程,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附件:F.4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0月21日